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

日期:05-09  点击:  属于:行业动态
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,最高人民法院网,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法院网是人民群众了解和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窗口,承载着司法公开、法治宣传、服务群众、接受监督等重要使命。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政务网站,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唯一的正式身份。
  法释〔2021〕6号
  最高人民法院
  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
  (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,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)
 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,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,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,制定本解释。
  第一条 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,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,分别情况予以处理。
  第二条 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,原判决、裁定适用法律、法规确有错误的,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:
  (一)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;
  (二)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;
  (三)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案件;
  (四)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的案件;
  (五)涉及重大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;
  (六)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;
  (七)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。
  第三条 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、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:
  (一)案件基本事实不清、诉讼程序违法、遗漏诉讼请求的;
  (二)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;
  (三)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;
  (四)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。
  第四条 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、法规正确,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,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。
  第五条 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、裁定的,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。
  第六条 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。本解释施行后,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,以本解释为准。
  附件:
  1.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(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用)
  2.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(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时通知再审申请人用)
  3.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(最高人民法院迳行驳回再审申请用)

  附件1

  附件2

  附件3

关于我们
扫一扫,关注债权债务律师网扫一扫,关注债权债务律师网
联系我们
400-0087-315
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 9:00-18:00

联系人:百善律师

手机:13681112315

邮件:79741818@qq.com

地址:昆明市五华区民院路225号西南教育培训中心26楼

底部导航
百善知识产权律师网,依托拥有40多年历史的老牌律师事务所及专业律师团队,致力于提供解决百善知识产权的纠纷,为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全力利益保障。
百善债权债务网,依托拥有40多年历史的老牌律师事务所及专业律师团队,致力于提供解决百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纠纷,为债权人提供全力利益保障。

百善债权债务网在坚持专业服务的基础上,依托专业债务律师,以客户利益为核心进行服务链价值再造,为债权人提供便捷、高效、高性价比的债权律师法律服务。百善债权债务网不断提高专业服务水平,实现了业务的良性发展,并不断进行专业复盘,用心参与推广以及律师专业提升交流活动。百善债权债务网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以过硬的服务质量、良好的服务性价比、领先的技术优势和国内肿么多客户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,我们也热诚欢迎各界债权债务客户来我中心考察,参观及技术交流!
百善知识产权律师网在坚持专业服务的基础上,依托专业商标、专利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律师,以客户利益为核心进行服务链价值再造,为债权人提供便捷、高效、高性价比的债权律师法律服务。百善知识产权律师网不断提高专业服务水平,实现了业务的良性发展,并不断进行专业复盘,用心参与推广以及律师专业提升交流活动。百善知识产权律师网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以过硬的服务质量、良好的服务性价比、领先的技术优势和国内肿么多客户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,我们也热诚欢迎各界债权商标、专利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客户来我中心考察,参观及技术交流!